非法贩卖精神药品行为性质的认定

在我国,精神药品受到严格管控,无资质销售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经常会当作毒品使用,因此贩卖精神药品的行为还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条文来看,具有成瘾性的国家管控药品都能够认定为毒品,但精神药品虽然可以当作毒品使用,但其还是具有药品的属性。毒品犯罪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向病人出售精神药品用于医疗用途,行为人显然并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根据贩卖意图、精神药品的实际用途、贩卖对象的不同,决定是以何种罪名处罚。

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并非难以区分。行为人是以贩卖毒品还是贩卖药品的故意出售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第一,行为人有无吸毒史;第二,行为人销售的价格;第三,购买人是否为吸毒人员;第四,行为人的销售渠道如何搭建;第五,贩卖剂量是否超过医疗所用数量。如果行为人对购买人的身份并未确认,但对毒品有一定了解,借此牟取暴利的,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以(2021)浙03刑终67号判决为例,法院认为,被告人为护士,具有一定医学知识,隐匿身份快递发货,删除聊天记录,向单人贩卖的数量超过正常医学用量,因此推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允道刑事团队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则应追究其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不能查明,或是经查行为人确系出售精神药品用以医疗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