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中的员工是否要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

在实践中,电信诈骗集团中的人员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犯;2:诈骗集团中的行政、财务、技术人员3:业务组长,主管自己所负责的小组成员;4:普通业务员。其中主犯应当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行政、财物等人员作为共犯,应对其加入犯罪集团后的犯罪数额负责,以上并无争议,然而业务组长及业务员是否应当对加入犯罪集团后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在实践中一直有所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应对其参与诈骗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上述《意见》中,并没有以行为人在诈骗公司中的具体职务进行区分然而在电信诈骗的模式中,业务员及业务组长并没有为自己组外的诈骗案件提供帮助,与集团的其他诈骗案件关联也并不密切,一个诈骗集团可能有多个业务小组,认定业务员及业务组长需对全部犯罪金额负责很可能导致量刑畸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提出:“普通业务组长,以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量刑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为从犯并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参考其具体犯罪时间和收入。”根据《解答》的精神,业务组长无需对其他业务小组的犯罪金额负责,业务员仅需对自己个人参与的诈骗金额负责,并且还可以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大大降低了诈骗公司底层员工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