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立案标准互相矛盾吗

近年来,帮信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许多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会自己查阅法律文件,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发现当事人对于帮信罪的两种立案标准有所混淆,于是在此撰文说明。

在接待咨询时,有当事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支付结算20万还是流水30万,查实诈骗金额3000元?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然帮助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应该予以刑事处罚。而根据《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出租、出售两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如果涉案卡中单向流入的金额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涉诈资金,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这两个标准看似冲突,其实并不矛盾,因为它们是针对不同的情况所制定的。支付结算,是指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进行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是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因此,呈现出单向流入特征的收款则不属于支付结算,对于那些只出租、出售信用卡用于接受电信诈骗资金,没有其他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的人,应当按照流入30万元,查实诈骗金额3000元标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