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微信号的行为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发现近期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类“跑分黑吃黑”的案件,当事人在参与违法“跑分”活动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出售的银行卡中有大额资金流转,同时认为其上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使资金被侵占也不敢报警,遂挂失银行卡并取现,将卡内的资金据为己有。

一般来说,上游犯罪人员往往难以追回资金,一旦报警,无疑会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因此,这些犯罪人员只能选择默默承受经济损失。但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对赃款的去向进行追查,找出参与“黑吃黑”行为的人员,此类案件往往由此案发。

虽然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是上游犯罪所得的赃款,但刑法同样保护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当事人已经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转移了卡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因此上游犯罪人将资金转移至卡内的行为并非是将财物处分给当事人,也就无法构成诈骗罪。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方式,秘密窃取银行卡中的财物,依法构成盗窃罪。

如果行为人从开始即以取得他人“跑分”资金为目的,等待银行卡资金汇入后立即挂失取现,在客观上并未帮助他人处理赃款,则仅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是在“跑分”的过程中新生犯意,则同时构成帮信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以(2021)浙0206刑初716号判决书为例,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本人办理的一套工商银行卡、一套农业银行卡出售,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等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合计80余万元,涉及诈骗款金额合计36万余元。后当事人采用挂失补卡等方式,从已贩卖的银行卡账户内窃取被害人的被诈骗款34190元,非法占为己有。法院认为,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提示,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可能泄露个人隐私,导致财产受损,还可能被不法分子盗刷或用于洗钱。即便有一时的小利可图,最终也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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